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留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提高留学生奖学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6〕116 号)、《川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川北医发〔2021〕 8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申请到我校学习和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外事工作办公室(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留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学生科、教务科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评审小组提交的留学生奖学金初评结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留学生奖学金初评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我校留学生奖学金包括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和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年度奖学金两个类别。
第八条 奖学金标准。
(一)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1.本科生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年;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25000元人民币/人/年;
3.进修生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人/年。
(二)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年度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民币/人/年;
2.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民币/人/年;
3.二等奖学金:800元人民币/人/年;
4.三等奖学金:500元人民币/人/年。
第九条 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按当年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名额评选。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年度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专业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3%、5%、7%评选,人数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人数超过1人时,四舍五入。
第四章 申请时间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请时间。学校于每年5月份受理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每年9月份受理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年度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条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外国护照、外国国籍证明;
(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华友好,遵守川北医学院校规,身体健康;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申请人须交齐参评学年所有应交费用。
(五)四川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本科生奖学金的学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 申请进修生奖学金的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就读时间为一学年以上。已获得进修生奖学金者,从获奖年度计算,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我校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不限专业。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及其他各类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和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二者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已注册在读学生所需材料:
1. 《四川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年度奖学金申请表》;
2. 护照或外国国籍证明复印件;
3. 参评学年参加活动的获奖证书或证明等;
4. 参评学年交齐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二)正在申请来我校留学的学生所需材料:
1.《四川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3.护照或外国国籍证明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毕业院校两名且其中至少一名相关专业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仅限硕士类奖学金);
6.参评学年交齐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7.其他学校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三)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学制者;
(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期末考试有成绩不及格;
(七)无故旷课10学时及以上或无故缺席班会三次及以上。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我校留学生奖学金每类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二)我校留学生奖学金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学业成绩总和+第二课堂积分;
(三)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在学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学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后,发文并将四川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留学生奖学金发放工作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履行注册手续的,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川北医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川北医发〔2013〕119号)、《川北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川北医发〔2018〕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