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编辑: 时间:2021-07-03 点击次数:

川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川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川北医发(2017)63)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川北医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国际访问学者、长期和短期进修生(

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为:

()警告,六个月:

()严重警告,六个月:

()记过,六个月;

()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给予警告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性质,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管理系统规定,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其

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

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连接或破坏计算机网络接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

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侵占、毁坏、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侵财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因行为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

()财物折合人民币在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财物折合人民币达6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

()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600元及以上的,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司法机关未予以刑罚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窝赃或倒卖赃物的,根据赃物折合人民币价款比照本条()()()款给予处分

()盗窃、出售各类未解密考试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组织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部门处理;

4、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以及策划组织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罚。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或互殴,未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未受刑罚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受到刑罚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法律和解規定,

达成和解协议,未受刑罚处罚,诚尽接受教育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导致打架事件发生或事态扩大者,根据责任、情节和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6在打架现场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加重处分。

()给他人打架提供工具、传递信息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已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用谎言欺骗组织,影响查证结果的真实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既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加重处分。

()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用钱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为赌注,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和金额大小,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二) 组织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参照前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从事嫖娼、卖淫或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网络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和窝藏淫秽物品或网络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利用通讯、邮件、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伪造证明、涂改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或其他有害他人身心健康,影响校园秩序的,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攻击、殴打、报复考试工作人员或检举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威胁、侮年、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在集会、大型活动期间,不服从安排,干扰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在烈士陵园、革命圣地、历史文化遗址、民族宗教场所、旅游区等场

所,举止轻佻,言行不当,毁坏文物、破坏文化遗迹及场所设施,亵渎先烈名人,伤害民众信仰情感,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在会场、教室、办公室、运动场馆、道路、广场、公共交通工具、影

院、礼堂等公共场所,有偷窥,赤裸身体,暴露隐私部位,猥亵,发生性行为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严重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

看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酗酒。酒后行为失态,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后果的由酗酒者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不假离校或离开实习点者,应责令其检讨,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理(校内旷课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或离开实习点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一)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拒绝按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拒绝出示注册后的学生证;

2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携带手机、电脑、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等物品,不按监考老师要求处置;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哄闹、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制止无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携带有考试内容相关的字条、纸张、书籍、资料或者存储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3未经允许传接物品:

4为他人窥视答卷提供方便;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或攻击他人的言词;

8故意乱写乱画、污损试卷等考试材料;

9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加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窺视他人答卷;

2偷看夹带材料、相关物品;

3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和物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借故离开考场翻阅资料或询问他人;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将规定不能带出考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4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5在考场外为考试者提供资料或者考试答案;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考试前以任何方式获取或传播该次考试试题;

9考试后以任何方式涂改答案或篡改分数;

10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传递、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和答案进行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擅自搬出自己寝室到其他学生寝室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在校外借住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

期不搬回或再次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不按时归寝,予以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予以批评教育,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使用明火、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

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处理:

()在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抹、乱写、乱画,视其情节,责令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花草树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并赔偿损失;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乱倒脏水、垃圾和饭菜,随地大小便,视其情节,

予以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故意起哄闹事,乱甩、乱砸、燃烧物品,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乱拨119110120等呼救电话造成事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并赔偿相应损失;

()撕毁、烧毁、涂改学校有关部门贴出的在保留期内的公务文书,视其

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禁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成绩、重修、处分、实习安排、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工作人

员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按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校园管理的行为,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参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刀三棱尖刀等危险物品一律不准带入校园。若在校内佩带、藏匿或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由学校保卫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成立非法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的处理:

()成立非法社团,一经发现,即以取缔,并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学校关于社团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处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

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加重或从重、减轻或从轻

第二十二条违纪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加重或从重处分:

()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

()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

()同时犯两种及以上错误性质不同的违纪;

()二次违纪受处分;

()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

()违纪后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

()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

()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纪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主动报告,交代错误;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实属实;

()积极赔偿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四章审批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主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对造纪事件进行调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处理后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15日视为已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

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生考试作弊,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供详实的考场违纪材料;学生在校外违纪,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保卫处调查;学生受到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处理的,相关案件材料或证明作为学生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及解除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可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三十三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没有再次受到违纪处分的,由本人申请,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可按期解除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再次处分决定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若评优评奖期与处分期有交叉的,不能参评。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川北医学院留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留学生手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